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20號

 

主旨

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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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00320-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111.3.17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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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新聞-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