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依循
OECD 408: Repeated Dose 90-Day Oral Toxicity Study in Rodents 或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 試驗品系
SD 大鼠
- 試驗目的
測試試驗物質經重複餵食90天後對哺乳類動物是否產生不良影響,瞭解毒性變化之產生,同時確認其無不良影響劑量 (NOAEL)。
牛樟芝
牛樟芝為台灣特有之原生真菌,又稱為樟菇、牛樟菰、紅樟芝等,於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中,公告的牛樟芝學名有Antrodia camphorate, Antrodia cinnamomea, Taiwanofungus camphoratus,其可食用部位分為子實體及菌絲體,一般常見的栽培方式包含段木栽培、固態培養、液態發酵等。
牛樟芝長久以來廣泛被應用於養生保健,市面上亦將其製成多種產品類型販售,惟國內曾有研究指出牛樟芝於高劑量使用下,恐有毒性及導致細胞病變的安全疑慮。因此為有效及合理管理牛樟芝食品,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與選購產品之權益,衛福部於2015年7月10日公告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 自2016年7月11日起,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 自2017年1月11日起,牛樟芝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於產品外包裝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之警語字樣。
(二) 於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假如未依前述規範進行,相關罰則包含:
未依「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於產品上市前完成備查 |
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以未經備查之牛樟芝原料製造食品,如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
依食安法第15條處辦,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
未依上開規定標示警語、原料使用部位及其培養方式 |
依食安法第22條處辦,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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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牛樟芝原料備查資料有哪些?
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