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0067號

 

 

 

附件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主旨

 

預告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訂定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22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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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00067公告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