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藥事法第七條新藥定義: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新成分:指新發明之成分可供藥用者。
新療效複方: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新醫療效能,或二種以上已核准成分之複方製劑具有優於各該單一成分藥品之醫療效能者。
新使用途徑:指已核准藥品改變其使用途徑者。

為確保新藥之安全性與有效性,因此法規要求在進入人體試驗前,都必須進行相關臨床前安全性評估試驗。

由於藥品的種類繁多、且具有不同的特性,會需要執行的非臨床試驗也依個案不同而有所變動,可以與申請單位聯繫討論。

非臨床試驗規範主要可參照國際協調會議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ICH) 指導準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法規、美國公告的「美國藥典(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 USP)」、「日本的日本藥典(Japanese Pharmacopoeia, JP)」、「台灣衛福部公告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試驗規範」等,儘管試驗內容大同小異,但建議依照欲申請單位國的法規為主要依循對象。

不論是最終產品或是還在篩選藥物的階段,皆可以執行非臨床試驗。
若是最終產品可以透過與申請單位的諮詢來確立非臨床試驗項目,若是還在篩選藥物的階段,可以透過相關文獻以及未來臨床使用規劃去了解可能需要執行的項目,如基因毒性、單一投予、重複投予等。

最終產品的毒理安全性試驗的試驗單位必需要符合GLP的資格,因此在選擇實驗室時必需慎選,避免送交至主管機關時無法提出相關說明而必需重新執行,賠上時間和金錢成本。
而篩選時,雖不要求GLP試驗資格,但在有GLP資格的實驗室內執行,更能維持品質以及確保試驗結果。